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20年2月27日
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运行管理(以下简称“项目运行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成效,持续发挥投资效益,推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划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主要包括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测试评价、良种繁育以及其它种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项目运行管理工作实行“谁审批、谁监管”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农业农村部是项目运行管理的宏观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司负责投资统筹管理,相关司局按业务归口负责项目管理。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内设机构责任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编制国家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专项规划。
  (二)制定项目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政策,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四)制定项目运行管理绩效评价的规范和标准。
  (五)构建全国统一的项目运行管理平台。
  (六)负责农业农村部、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直属涉农高校及中央直属涉农企业承建项目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国家专项规划,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编制项目建设规划。项目布局选址应纳入市(地)级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长期保持不变。
  (二)根据项目类型和布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项目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负责辖区内项目运行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将有关情况及时纳入项目运行管理平台。
  (四)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项目变更情况,并纳入项目管理平台。
  (五)协调解决辖区内项目运行管理及监督工作所需的经费,加强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项目责任领导和项目运行责任人。
  (二)制定项目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项目运行经费、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
  (四)向管理平台上传项目运行管理信息。
  (五)开展项目运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
  (六)承担相应的公益性工作任务。
  第三章  体系管理
  第七条  按照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测试评价、良种繁育等4种项目类别规范命名,实行体系化挂牌管理。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相关直属事业单位承担有关项目体系的技术支撑和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承担农作物资源保护利用体系管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农作物品种区试和种子种苗检验检测体系管理,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承担新品种测试体系管理,农业农村部农村生态与保护总站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体系管理,全国畜牧总站负责畜禽和饲草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畜禽生产性能测定、饲草品种测试评价、种畜禽和饲草种子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管理,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承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新品种生产性能测定体系管理。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项目运行管理平台建设,为项目运行体系化管理提供支撑和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项目运行管理平台数据库,制定运行管理的主要指标。
  (二)调度汇总项目运行管理数据信息。
  (三)按年度和专项工作要求提交项目运行管理总体运行情况及分析报告。
  (四)为有关管理部门、技术支撑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项目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运行管理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事业单位性质的,承担生产经营类项目,应明确项目运行主体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相关工作规范和技术规程,强化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保障项目持续运行。
  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将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审查。
  第十三条  在项目建成并验收后,要长期稳定运营。因城市建设或规划确需调整变更,要依照程序报部、厅(局)审批。因项目调整变更,导致项目搬迁、异地重建,有关责任者应确保重建所需的资金投入和用地保障,重建后的项目标准、规模、功能作用不低于原项目。变更项目地址或主体的,按程序报告项目审批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本单位或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网站公开年度项目运行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为部直属单位承担项目形成的重大专用设施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项目运行管理配套政策措施,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争取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项目有效运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部直属单位、中央直属涉农高校及中央直属涉农企业承建项目和国家重大种业基础设施项目运行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监督指导省级绩效评价工作。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项目运行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项目验收报告等材料为依据,按照项目类别实行分类评价。
  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主要评价资源保存数量、保护效果和共享利用情况;育种创新项目主要评价育种成果和创新能力;测试评价项目主要评价测试数量和公益服务能力;良种繁育项目主要评价制(繁)种能力和良种推广情况。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可以采取运行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由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农村系统内予以通报,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相关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绩效评价不合格的,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作出书面检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承担同类项目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