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通知

苏农规〔2020〕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我厅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引种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六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苏省种子管理站,负责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总人数13-23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均为职务出任。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江苏省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种子企业代理。

      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申请审定应得到品种权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地方品种、已审定通过或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长周期以上(含2个生长周期)、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第十一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四)转基因棉花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五)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小麦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稻、玉米、棉花、大豆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4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陈述意见或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者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标准样品,交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指定机构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四条 品种试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试验;

      (二)生产试验;

      (三)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以下简称DUS测试)。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江苏省种子管理站组织实施,DUS测试由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

      第十五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生育期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同一生态类型区区域试验点不少于5个。

      第十六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不少于5个,每个试验点种植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一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二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DUS测试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等。

      品种抗逆性鉴定、DNA指纹检测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鉴定机构承担。品质检测、转基因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种子管理站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考察,检查试验质量、鉴评品种表现,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九条 省种子管理站应当在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45日内汇总试验数据,召开试验总结会议。根据试验汇总结果、试验考察情况,确定品种是否终止试验、继续试验、提交审定,在会议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条 申请者具备试验能力并且试验品种是自有品种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自行开展品种试验:

      (一)在本省品种区域试验的基础上,自行开展生产试验;

      (二)自有品种属于特殊用途品种的,自行开展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特殊用途品种的范围、试验要求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三)申请者属于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的,组织开展相应区组的品种试验。联合体试验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的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种子管理站,符合条件的同意开展试验,纳入省品种试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自主进行DUS测试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将测试方案报省种子管理站。省种子管理站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

      第二十二条 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相应生态区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完成试验程序后提交申请材料。

      试验实施方案应当在播种前30日内报省种子管理站备案。

      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可追溯,接受省农业农村厅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实行专业委员会初审和主任委员会审核制度。稻、小麦品种初审由15名委员参加,棉花、玉米、大豆品种初审由13名委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 对于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各试验点数据、抗性鉴定报告、品质检测报告、汇总结果、DUS测试报告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初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品种,到会委员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有效。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该专业委员会应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专业委员会对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提交的品种试验数据等材料进行审核,达到审定标准的,通过初审。

      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验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省级农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核。主任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品种,通过审定。

      第二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厅将品种名称等信息报农业农村部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编号、颁发证书,省农业农村厅公告,并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期间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审前再安排一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复审后30日内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条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在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品种扩区

      第三十一条 通过本省或国家审定2年及以上的品种,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外经试验、试种可行的,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扩大适宜种植的区域。申请者应当为原品种审定申请者。

      申请者应根据试验、试种结果,确定品种扩大适宜种植的区域,每个品种扩区申请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定在本省推广5年及以上的品种,申请者应当在拟扩种植的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性鉴定;通过审定在本省推广5年以下的品种,申请者应当在拟扩种植的生态区域开展不少于2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性鉴定。

      第七章 引种备案

      第三十三条 引进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品种到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种植的,引种者应当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同一适宜生态区,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的同一适宜生态区具体确定。

      第三十四条 引种备案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1年的适应性试验和抗病性鉴定,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引种适应性试验的点数、面积、对照品种、试验设置等应当参照省同类型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要求。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标准。

      第八章 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

      第三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审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可克服的种性缺陷导致生产事故,存在生产安全隐患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品种标准样品或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五)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三十六条 备案的引种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或者发现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备案的,应当撤销引种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品种育成者、品种权人、品种使用人等均可以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品种撤销审定建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品种撤销审定建议,对建议撤销审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初审结果在省级农业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公示期满后,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专业委员会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审核同意撤销审定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告。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种子企业、品种育成者、品种权人、品种使用人等均可以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品种撤销引种备案建议,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撤销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告撤销审定和引种备案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引种备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发布广告,自撤销审定、引种备案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引种备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引种备案品种被原品种审定机构撤销审定的,停止在本省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品种试验、审定组织机构及工作人员,对在试验、审定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提供申请审定品种的种子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一条 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体试验成员单位弄虚作假的,终止联合体品种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成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品种审定,不得再参加联合体试验;其他成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年内不得参加其他联合体试验。

      自行开展生产试验、扩区试验和特殊类型品种试验单位有造假行为的,终止该品种试验审定程序,造假单位不得再自行开展试验。

      第四十三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自行开展品种试验和申请品种审定有造假行为的,不得再自行开展品种试验;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农业委员会2018年4月9日发布的《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苏农规〔2018〕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