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种权转让竞价活动的组织及交易合同的签约等行为,根据《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种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种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种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
第三条 种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组织协议转让。
第四条 采用其他方式的,种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规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种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六条 《种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种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种权交割事项;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七条 种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种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种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种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种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种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批准。种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