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蔬菜种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充分有效地配置蔬菜种权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蔬菜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第三条 从事蔬菜种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蔬菜种权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我交易中心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我市场采取设立委托交易会员制,共同推进蔬菜种权进入我市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委托交易会员按我市场会员管理办法,与我市场及转让方有效合作,共同推进蔬菜种权交易。
第二章 释义
第七条 委托交易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审核,在市场种权交易平台为蔬菜种权转让提供代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转让方是指依法拥有自主蔬菜种权,依法享有与蔬菜种权相关的经营权等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受让方是指经本市场确认在蔬菜种权交易活动中具有购买申请权,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符合蔬菜种权具体项目的受让条件,并经办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流程
第十条 交易方式
根据交易标的性质和竞买者数量的不同,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
(二)电子竞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交易流程
蔬菜种权交易的项目按照申请登记、确权重估、审查挂牌、信息发布、竞价交易、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转让方转让蔬菜种权,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
第十三条转让方委托会员进行蔬菜种权交易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四条转让方或受托会员应向我市场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转让标的权属有效证明文件;
(三)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五)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它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六)国家法律、法规或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会员的,受托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蔬菜种权转让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受托会员。
第五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七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原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九条交易中心登记受让意向的截止时间为信息发布截止日北京时间十六时。意向受让方应在登记截止时间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市场有权对信息发布时间进行变更,并及时在网站公告。
第二十条意向受让方委托会员代理受让蔬菜种权的,应与会员签订委托合同。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一条意向受让方或受托会员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蔬菜种权受让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 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 交易中心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对《蔬菜种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蔬菜种权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将予以书面告知。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一条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蔬菜种权交易合同书》;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中心组织电子竞价确定受让方,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蔬菜种权交易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按要求交纳成交款及服务费后,交易中心按转让方要求签订《蔬菜种权交易合同书》。
第七章 结算
第二十三条蔬菜种权交易各方应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蔬菜种权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等交易费用,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第二十四条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二十五条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具体按照市场规定执行。
第八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对蔬菜种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向交易双方出具蔬菜种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标的蔬菜种权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蔬菜种权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
第二十九条蔬菜种权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中心可以终结交易。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蔬菜种权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蔬菜种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八)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九)交易双方违反本办法自行交易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及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二条蔬菜种权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交易中心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在交易中心的蔬菜种权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有权随时修订本办法并在网站(www.china-vm.com)上予以公告。若交易商不同意相关修订条款,应立即停止使用交易中心的相关服务或产品。
第三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蔬菜种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自然人所拥有的蔬菜种权交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报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