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品种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品种权交易是指品种权转让主体(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交易中心发布品种权转让信息进行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四条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品种权交易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交易活动参与方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交易方式、范围、品种和时间
第六条根据交易品种权情况和受让方数量的不同,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转让;
(三)单向竞价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协议转让是指一个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仅有一个受让方参与,双方根据品种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法规,采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
拍卖转让是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公开单向竞价的形式,将受让项目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交易方式。
单向竞价转让是指一个转让方(或受让方)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交易中心预先公告交易对象,由多个受让方(或转让方)参与竞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交易范围主要包括品种权的申请权交易、所有权交易、使用权交易。
(一)品种权的申请权交易。即育种者在培育获得植物新品种后将申请品种权的权利有偿转让他人,由他人对品种权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交易方式。
(二)品种权的所有权交易。即品种权人将其对品种权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全部权利一次性转让给品种权需求者的交易方式。
(三)品种权的使用权交易。即品种权人为商业目的,同意他人在一定地区范围和时间期限内生产或销售其授权品种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品种权的使用权主要是指品种经营权和生产权。
第八条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蔬菜、水果、花卉、林木、大田作物等品种权。
第九条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交易。交易时间如有变更,由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另行公告。
第十条品种权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模式,交易开始前双方均需交纳保证金方可参与交易。保证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两部分,转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品种权意向转让金额的20%,无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受让方按照品种权意向转让金额全额交纳保证金,其中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分别为20%和80%。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条品种权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具有交易的真实意愿;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四)交易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委托经纪会员进行品种权交易的,转让方或受让方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转让方具有交易意向的,应以电子委托或者书面形式,按规定直接或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一)《交易申请书》;
(二)《转让品种权声明书》;
(三)《品种权转让信息披露书》;
(四)品种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六)机构会员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转让品种权评估报告(需要评估的);
(八)转让品种权涉及共有或涉及其它第三人权利的,共有人或相关权利人同意交易的证明材料(如需);
(九)国家法律、法规或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品种权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转让方委托经纪会员的,受托经纪会员应对转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品种权的评估活动可以由转让方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或达到交易中心认可标准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进行。不进行评估的品种权,由转让方确定其转让价格,并在转让公告中明示,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转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及合规性的形式审核,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转让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资料在交易中心官方网站挂牌,发布转让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挂牌未成交的品种权再次挂牌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品种权的挂牌期限上限为六个月,在该期限内未成交的品种权,挂牌期限届满后不得再次挂牌。
成交的品种权如再次挂牌转让的,需在上次转让结束办理完权属变更后方能进行。
第十八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挂牌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经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转让发布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品种权的基本情况;
(二)品种权人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品种权的评估及核准、备案情况;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发布期间,交易中心负责接收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二十二条凡对品种权有受让意向者,应在信息发布期间以电子委托或者书面形式,按规定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对《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将予以书面告知。
第二十四条意向受让方应在参与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将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交纳至结算账户。
第二十五条转让方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二十六条品种权信息发布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品种权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中心组织单向竞价确定受让方,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品种权交易合同》;单向竞价成交后,竞得方放弃交易的,转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或序位顺延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七条采取其他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交易中心组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品种权交易合同》,受让方按要求交纳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经公示无异议的,交易中心予以交易鉴证。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参与交易前,转让方、受让方须提交《交易承诺书》,并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交易不成功,该保证金全额原途径无息返还双方;交易成功,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如最终交易价款高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足的部分,受让方予以补齐,转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途径无息返还。
保证金交纳前,转让方、受让方均有权撤回交易申请,保证金一旦交纳,任何一方均不得撤回交易申请。单方申请撤回或违约的,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中心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交易中心对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在成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交易价款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交易双方出具《品种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交易双方的相关情况;
(二)品种权名称;
(三)品种权权属性质及内容;
(四)品种权评估价值及转让价格;
(五)品种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六)品种权变更事项;
(七)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八)合同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第三十三条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交易中心进行成交价款结算。受让方应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将交易价款转入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三十四条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
第三十五条品种权成交后在交易中心的官网上进行成交公示。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交易双方及其他相关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中止交易,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终止交易,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品种权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经纪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八)经纪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九)转让方和受让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转让方、受让方及经纪会员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各项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转让方、受让方主体资格、交易权限完整、品种权无瑕疵、转让方、受让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责任。转让方、受让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三十九条交易的相关材料由交易中心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由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