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会员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保护会员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在交易中心从事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交易活动及代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会员包括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其中,交易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审核,作为品种权转让方或受让方进行品种权交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经纪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审核,为品种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代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会员在交易中心从事品种权交易活动及代理服务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交易中心根据本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以保障会员合法行使权利,履行责任义务,维护交易中心秩序。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和变更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经核准的相应经营范围和有效的相关业务资质和资格;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结算账户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八条申请成为会员的自然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结算账户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第九条会员资格申请程序
(一)交易中心在收到入会申请和有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并书面通知会员。
(二)会员交纳会员费,会员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年。如有变动,按交易中心公告执行。
(三)经纪会员入会手续办理完毕后,交易中心颁发证书并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条交易中心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会员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会员资格变更
(一)会员(个人会员除外)发生合并或分立,新设立的法人应在工商变更登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交易中心审核期间,原会员资格中止。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并记入会员档案:
1、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
2、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
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
4、主要业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5、业务进行过程中发生诉讼的;
6、需在交易中心存档的其他事项。
交易中心应在会员提交书面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与经纪会员签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中心的名称和经纪会员的姓名或名称;
(二)经纪会员的资格期限;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经纪会员的声明与承诺;
(五)经纪会员的禁止行为;
(六)违约责任。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交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规定进行交易业务;
(二)有权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及服务系统;
(三)可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四)可获得交易中心内部刊物及业务开展动态信息;
(五)可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六)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七)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四条 经纪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规定开展业务;
(二)有权代理获得委托的品种权;
(三)有权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平台及服务系统;
(四)有权按约定提供交易服务并获得约定服务费;
(五)可获得交易中心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
(六)可获得交易中心内部刊物及业务开展动态信息;
(七)可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会员培训及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八)可依据本办法申请注销会员资格;
(九)享有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五条交易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转让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品种权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交易品种权存在瑕疵的,应充分披露。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转让方保证对其转让的品种权具有合法完整的处分权,且没有受到查封、扣押、禁止处分等限制;
(三)受让方保证足够的资金实力对其受让的品种权进行交易;
(四)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得私下自行交易。
(五)按照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进行结算;
(六)按照《成交确认书》、《品种权交易合同》等约定及时支付款项及相关费用;
(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遵守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九)按时交纳会员费、代理年费等各项费用;
(十)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变更资料;
(十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经纪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其所提供的品种权信息及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合法、完整、有效。交易品种权存在瑕疵的,应充分披露。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证转让方对其转让的品种权具有合法完整的处分权,且没有受到查封、扣押、禁止处分等限制;
(三)服务委托协议签订时,须告知委托方,当意向受让方多于一人时,不得选择协议转让;
(四)服务委托协议签订时,须要求委托方按照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进行结算;
(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六)遵守交易中心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代理服务;
(八)维护转让方、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保密职责;
(九)按时交纳会员费、代理年费等各项费用;
(十)建立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十一)在同一项交易中,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
(十二)接受交易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及时向交易中心提供变更资料;
(十四)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服务费自会员获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计算,按年交纳,会员应在上一次年费到期前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下一次的年费汇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年费一经交纳,无论会员资格是否在到期前终止,均不予退还。
 
第四章会员资格的终止
第十八条发生如下情形时,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可终止交易会员资格:
(一)因特殊原因确需注销资格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资格注销申请。
(二)从事交易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中心将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因会员违规违约造成损失的,交易中心向会员进行追偿:
1、不按规定交纳年费的;
2、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3、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4、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5、转让方和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交易的;
6、会员发生其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及有损交易中心信誉违规违纪行为的;
7、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发生如下情形时,经交易中心确认后,可终止经纪会员资格:
(一)协议到期不续约的,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协议有效期内注销资格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出资格注销申请。
(三)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中心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因会员违规违约造成损失的,交易中心向会员进行追偿:
1、会员不按规定交纳年费的;
2、会员年检未通过,经整改仍未通过的;
3、因会员单位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4、会员单位发生人员、业务资质等重大变更,导致业务能力不符合交易中心要求的;
5、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
6、利用虚假信息诱导签订合同的;
7、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
8、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委托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9、通过诋毁其他会员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10、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的;
11、会员发生其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及有损交易中心信誉,损害客户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12、会员在同一宗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13、会员在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14、违反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会员资格终止的,通过交易中心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五章经纪会员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纪会员应当在交易中心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下列年审材料报交易中心:
(一)年审登记表;
(二)上一年度从事业务的工作总结;
(三)提供经过有关部门年检注册的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
(四)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的聘用证明;
(五)已交纳会员相关费用的证明;
(六)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二条经纪会员年审合格的,交易中心在其递交的年审登记表上加盖年审审核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