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和《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又称育种者权利,是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予新品种培育者(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授权品种获得利益的专门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品种权交易,是指品种权转让主体(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交易中心发布品种权转让信息,进行的品种权有偿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交易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品种权交易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交易方式。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经纪会员。会员作为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交易中心申请交易。委托经纪会员交易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参与交易。
第二章释义
第七条交易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审核,作为品种权转让方或受让方进行品种权交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经纪会员是指通过交易中心资格审核,为品种权转让方或受让方提供代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转让方是指依法拥有自主品种权,依法享有与品种权相关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受让方是指经交易中心确认在交易活动中符合品种权受让条件,具有购买能力,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交易机构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品种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公司制法人。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开展的交易包括:品种权的申请权交易、所有权交易以及使用权交易;提供的服务包括:品种权信息发布服务、品种权鉴定和评估服务、品种权登记托管服务、新品种展示推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等。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根据交易品种权情况和受让方数量的不同,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
(二)拍卖转让;
(三)单向竞价转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15:30,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交易。交易时间如有变更,由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转让方具有交易意向的,应以电子委托或者书面形式,按规定直接或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委托经纪会员进行品种权交易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与经纪会员签订委托合同,经纪会员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收到品种权转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转让受理通知书》,统一对外发布品种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审核未通过的,交易中心将审核意见告知转让方或受托经纪会员。
第十八条凡对转让品种权有受让意向者,应在信息发布期间以电子委托或者书面形式,按规定直接或者通过经纪会员向交易中心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转让方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第二十条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参与交易前,转让方、受让方须提交《交易承诺书》,分别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两部分,转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比例为品种权意向转让金额的20%,无须交纳交易保证金。受让方按照品种权意向转让金额全额交纳保证金,其中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分别为20%和80%。交易不成功,该保证金全额原途径无息返还双方;交易成功,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如最终交易价款高于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足的部分,受让方予以补齐,转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途径无息返还。
第二十一条保证金交纳前,转让方、受让方均有权撤回交易申请,保证金一旦交纳,任何一方均不得撤回交易申请。保证金交纳后单方申请撤回或违约的,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品种权转让意向后,须签订《品种权交易合同》。
《品种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品种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二条转让品种权需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结算
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在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对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用及其它款项进行统一结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二十四条交易各方须在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结算账户,用于资金的存放和划转。具体按照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规则》执行。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交易中心从保证金制度安排、交易行为监管与警示、交易异常及纠纷情况处理、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方面建立风险预防和控制体系。
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确保交易双方履约。
第二十七条交易中心实行交易行为监管与警示制度。交易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对交易参与方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违规或异常交易行为。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谈话提醒、发布书面警示和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防范风险。
第二十八条交易中心实行交易异常及纠纷处理制度。对交易异常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或存在其他影响交易等风险的,交易中心可决定停止交易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九条交易中心设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维护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中心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
 
第七章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条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规则制度等要求,定期发布与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发布与披露的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品种权发布信息和重大事件信息三类。具体按照交易中心《信息发布与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转让方、受让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中止交易,当事人可以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争议各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中心可以终止交易。交易争议经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