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中心的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交易服务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二章
第四条会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二)了解拟提供的品种权服务的相关信息;
(三)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品种权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四)提供品种权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
第五条  交易中心可对参与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品种权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中心规则另有规定外,会员向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对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品种权服务的风险。
第七条投资者要求会员提供服务的,会员认为该品种权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投资者坚持要求会员提供的,会员应当要求其签署《交易承诺书》,承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交易中心规则规定的准入条件的投资者,会员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第八条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会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会员应当加强对新开户、参与交易等交易中心相关业务的投资者进行知识教育和风险揭示,并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其审慎参与。
第三章
第十条交易中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交易中心对会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会员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可通过官方网站向投资者提供品种权知识的学习,为会员了解投资者品种权知识水平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可为会员参与特定交易提供模拟交易服务。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可为会员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配合主管部门、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员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瞒、阻碍或拒绝。
第十六条对违反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会员,交易中心依据《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向主管部门通报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四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寿光果菜品种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