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也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的主要力量,但融资难问题一直制约着其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金融拓宽了资金供给渠道,其创新的金融形式如P2P信贷融资、众筹平台融资、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等,与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具有内在契合性,而强化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政策引导及监督管理、改善农村互联网金融软硬件条件,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融资风险防控机制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有力保障。
      一、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是我国农业科技创新的主要载体,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但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大障碍。
      (一)融资难度大,融资渠道单一
      农业科技创新产业作为一种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业,是以高资本投入为前提的。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投入大产出效益较小,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的速度较慢,靠企业自身积累的内源融资不足。外源融资主要包括获得政府的政策支持资金,如政府农业创业基金、税收优惠、农业开发银行、科技担保等等融资支持;在创业板市场、新三板市场上向社会发行股票,在债券市场上通过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但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通过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市的门槛较高,同时,我国证监会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最低净资产额为3000万元,发行门槛过高导致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来融资;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一般规模较小、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经营风险高、同时存在着技术风险和产品转换风险,难以成为商业银行融资的主要目标。总之,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获得的资金难度较大,无法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融资风险偏大,融资成本较高
      首先,从传统商业银行角度分析,由于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规模小、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商业银行获知、甄别其信息成本高,再加上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一般利润率偏低,银行可从企业获得的收益较低;其次,从企业角度分析,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创新企业在种子期主要致力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品种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研发资金,这一时期就要面临着较大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创建期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生产阶段,需要采购设备、建设厂房、开拓市场,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市场和财务风险,因此银行信贷资金通常不愿进入。在成长期、成熟期由于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的影响较大,抗风险能力弱,再加上运营周期长、收益回收慢等因素,因此其信贷风险较高。传统金融机构放贷态度谨慎、条件严格,贷款发放成本偏高。农业发展银行作为中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但其对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的贷款门槛高、要求严、程序复杂。农业发展银行首先于2006年开始着手发放农业科技贷款,贷款流程同商业性贷款,贷款需有抵押、质押资产,或第三方担保。即使农业科技创新的项目符合政策贷款要求,农业发展银行仍要求企业具有大于项目总投资1/5的资本金,或者是有相当经济实力的第三方法人为其担保。
      (三)缺乏抵押、质押等担保资产
      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资产规模较小,无形资产所占份额较高,属于高风险高成长企业,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本身可以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较少。目前我国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主要为制造业、流通业服务。为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较少,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发展不完善,而且担保市场存在着较大的市场和财务风险。
      (四)传统金融行业与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信息资源是在市场交易中逐步积累的,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发展起步晚,缺乏信用记录,再加上其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特殊性,传统金融机构不容易获得其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导致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难以把握。另一方面,目前该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多数企业的财务报表没有通过审计,财务缺乏透明度,易发生提供的财务信息不完全和不真实情况,存在融资时逆向选择的风险。即使在企业获得贷款后,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为了实现超额利润可能投资风险更高的项目,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传统商业银行会审慎对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发放融资贷款。
      二、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
      (一)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P2P网络信贷融资模式
      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或称人人贷。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主体通过P2P网络信贷平台作为中介平台,在网络平台发布借款信息,自主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贷款方,资金出借者获知对方的身份信息、资金用途后,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出借者通过该平台对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线上资格、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审核,及时了解借款者的资金流向和还款进度,然后获得投资回报;借贷双方实现借贷匹配并对贷款防控风险进行量化。
      该模式的主要优势是交易便利,借贷双方不需要直接接触,频率较高,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通过传统商业银行获取贷款时融资成本较高、融资难度大的问题。2015年9月阿里巴巴网络商业银行上线的旺农贷,向农村地区提供互联网纯信用贷款,无须任何担保、抵押,成为网络商业银行触及农村的重要渠道。
      (二)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众筹平台融资模式
      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借助互联网上的众筹融资平台为其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向众多投资者融资,其模式有股权众筹和创新项目众筹。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利用众筹平台将项目融资方案和融资需求上传,众筹平台审核后,有意愿的投资者即可在资金的招募期限内将资金转入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的资金账户或第三方托管的金融机构账户上。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通过各种资本形式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报,如股权、红利、现金、债权、期权等。
      该模式解决了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因科技成果转化周期长、经营风险系数高难以从传统商业银行获得较大数额的项目启动性资金的不足,同时在项目融资时也可以进行科技项目推广宣传,比较适合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项目新产品时的融资。
      (三)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基于大数据金融融资模式
      大数据金融是指电子商务平台利用其客户交易数据、支付数据、信用评价数据等海量数据信息对潜在客户进行评价分析,并通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为潜在客户提供服务的融资模式。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向电子商务平台提出贷款申请,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申请后对其历史经营、信用数据进行风险评估,符合要求通过评估的企业准予贷款。电子商务平台实时监控已获得贷款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情况,对贷款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范。同时将贷款信息及偿还信息计入平台信用库。
      该模式的主要优势是凭借电子化系统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定,解决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了传统借贷行为中商业银行对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惜贷”“慎贷”的问题。
      三、互联网金融模式服务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的政策引导、监督管理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金融业对风险防控的基本要求来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政府需要出台有关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制度法律,利用政策法规约束规范呈野蛮成长的互联网金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制定规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相关监管细则,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使互联网金融由野蛮生长期进入优胜劣汰的加速淘汰期。
      (二)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的内外部环境
      目前的互联网基础设施集中在城市地区,而广大的农村地区覆盖率则远远低于城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5年6月底我国城镇地区与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分别为64.2%和30.1%,相差34.1个百分点。再加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面临较高的组织成本和运行成本,这些都使得农村地区在发展中与城市拉开了更大的差距,特别是一些老少边穷地区,难以分享到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社会经济增长红利。央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商务部印发《2016年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工作要点》明确将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十三五规划则提出完善新一代高速光纤网络,加强了农村互联网金融开展活动所需的相关硬件设备建设,提供了互联网金融为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服务的外部环境。地方政府应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完善农村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网络运营商、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农村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宣传的力度,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尽快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及运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并逐步建立起现代管理信息系统,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对企业融资的要求。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级和应用机制
      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央行征信体系,央行征信数据主要来自传统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社保等体系,具有权威性高、数据完整等特点。其次,互联网金融应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平台上提供的大数据征信体系,使互联网金融累积的海量数据得到精确挖掘和充分利用。再次,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级及应用机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让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及时全面地了解农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的信贷能力,从而获得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支持。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防范和规避风险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建设。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创新研究,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不断发展,要求出台新的监管法规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比如制定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明确规范监管红线;出台《金融隐私权法》,通过法律条例保护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累积的大量企业和个人的相关信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电子资金支付划拨立法,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二是引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退出、登记和经营许可制度,防止互联网金融野蛮无序的生长。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利用互联网金融自身的优势提升自身风险控制能力,通过设置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实时风险监控、识别。四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制度,规范新产品设计。五是建立风险准备金保障制度。当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出现逾期或坏账时,平台将通过风险准备金保障投资者权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