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公布实施20周年,有必要对此作一纪念,也顺便纪念一下1700多年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鼻祖——我国西晋的王戎。
植物新品种保护也叫“植物育种者权利”,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最早驯化野生农作物,并开始大面积推广种植的国家。自从神农尝百草开始,直到黄帝的玄孙后稷,是尧舜时期掌管农业的官,教人播种五谷,被后世尊为“农耕始祖”。那时候自然没有所谓“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的概念。
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等部分国家陆续给予植物新品种以知识产权保护。1930年5月美国颁布了《植物专利法》(Plant Patent Act,简称PPA),宣布对无性繁殖的植物授予专利。我国在植物新品种立法保护方面,则起步相对较晚。1997年3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时至今日,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在此期间已取得丰硕的成果。
但极少有人知道,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思想源头却起源于中国的西晋,而且此人便是“竹林七贤”中的王戎。
《晋书卷四十三·列传第十三·王戎传》载:“(戎)家有好李,常出货之,恐人得种,恒钻其核。以此获讥于世。”意思就是说:王戎家有一种品种极佳的李子树,结的果个大皮薄、肉厚多汁且甘甜无比。李子成熟的时节,他家便把自家出产的李子拿到市场上去卖。但王戎怕种子流入市场后,别人也能种出和他家一样好的李子树,就想出了一个好主意。他让家丁仆从把李子的核钻出个洞来,破坏了种子的胚胎组织,然后再拿到市场上去卖,以此“专市之利”。但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当世却被人鄙薄,“以此获讥于世”。
王戎所处的时代,并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更谈不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立法,若以现在的眼光来看,王戎无疑是智慧的,其“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意识萌芽,比起近代西方早了1600多年。
王戎若泉下有知,当无比羡慕我们这个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