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30多年种子法律事务、全国知名律师武合讲在产业大会上特别提醒,种苗属于种子,进行种苗经营,必须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种苗,必须提供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只进行种苗生产,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与经营的区别在于种苗的处分权,生产,不得处分;经营,可以处分。购销与代销的区别在于种苗的所有权,如果属于购销性质,责任归销售商;如果是代销关系,责任归委托人。
武合讲律师强调,蔬菜种苗经营具有以下三大特殊性。一是种苗经营、包装、标签提供的特殊性。销售的种苗不用包装袋、包装桶包装,用瓦楞纸箱或硬塑箱包装。标签不能粘贴、固定、附着在种苗上,应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给种子使用者。二是质量特性和特性值标注的特殊性。质量特性不得标注水分、芽率、净度,否则不真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业部对某些农作物种子有其他质量特性要求的,应当加注。三是质量保证期和贮运条件的特殊性。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目前仍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种苗的质量保证期和贮运条件的标准,为种苗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注意规避。